(为避免涉嫌剽窃或侵犯肖像权,本图经过若干处理)
据西安张显新浪博客6月11日载,“张妙亲属日前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锦旗。”
“日前”是个约数,也许是前一天,或前二天,前三天,等等,总之是药家鑫死后。这面锦旗上写的日期是,2011年5月22日。陕西省高法于5月20日做出二审判决(维持原判,死刑立即执行)。以上一干人兴高采烈,于2日之后,即去送锦旗,被拒。高法的人说,还不一定,需等最高法核准。他们便灰溜溜地卷着锦旗回了村。药家鑫于6月7日被执行死刑。这帮家伙得知后,又跑到陕西高法送锦旗,于是便有这张照片,“药犯伏法……”。
我们想象一下,陕西高法的人,又见到这面锦旗时,作何想?如何处置?
当然不能不接受。几个老农,一脸愚忠,于麦收大忙时节,特地从村里跑来。再说了,杀药家鑫又为何?不就是为少得罪人么?当初还能以“需等最高法核准”来推托,如今没了借口,只好黑起脸,作皮笑肉不笑状,收下。
那么,收下以后,放哪儿?挂门厅?走廊?办公室?会议厅?都不行,看见就恶心。杀药,非本官所愿,乃不得已,上方意旨。套用《挪威的森林》里永泽说的关于绅士的定义,法官是这样一些人:做其应做之事,而不是其想做之事。
没有法官喜欢杀人,没怨没仇的。
只好打开文件柜,拿出药家鑫卷宗,将那恶心锦旗,卷巴卷巴,一塞了事。
我在4月24日写的第一篇关于药家鑫案的文章《看杀人犯药家鑫2011年元宵节在西安看守所演唱《传奇》有感》里,曾对张妙有所微词,引起众怒。如今,我要再说一遍,扩大了说一句重词:这张、王两家,根本就不配是人,即使投胎到公元3000年的科学等级社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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